一、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了解下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知識及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舉例說明如下:
1)某員工A入職甲單位2年3個月,后甲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則甲單位須向A支付2.5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如上例中某員工A入職甲單位為2年7個月,則甲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須向A支付3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出現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首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其次,關于到底是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部分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若勞動者未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勞動合同就依法終止了。而勞動關系終止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權利以及承擔的義務均自行終止,勞動者就再無理由和基礎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