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作為一種管理和保護家族財富的制度安排,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的土地用益制度。土地所有人為了規避當時法律對土地轉讓和繼承的限制,開始采用一種變通的方式,即將土地交付給他人占有和使用,但約定土地收益歸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人。這種安排逐漸形成了早期的信托關系。
經長時間的發展,到16世紀,信托關系逐漸規范化,形成了信托制度。考慮到其財產權利分離、具備高度靈活性以及安全性的特點,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也逐漸成為財富傳承的主要途徑之一。
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私營企業和家族財富逐漸崛起。在這一時期,家族信托的概念剛剛被引入,但由于法律法規和社會認知的滯后,家族信托并沒有得到廣泛應用。進入21世紀后,中國經濟繼續快速增長,私人財富的積累進一步加速,一些富裕家族開始關注家族財富的長遠規劃和管理。在這一背景下,一些先行者開始嘗試家族信托的實踐,并通過探索不同的信托結構和管理方式,逐漸形成了一些經驗。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確立。然而,這部法律并未針對家族信托作出特別規定,家族信托在法律上的地位依然模糊。
隨著對家族信托認知的提高和需求的增加,中國政府逐漸加強了對信托行業的監管。2013年,國內出現首單家族信托。2015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信托業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等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首次提及“家族信托”。2018年,銀保監會《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定義了“家族信托”,為家族信托提供了明確的法律界定。在這一階段,家族信托逐漸從較為私密的財富管理工具轉變為更加規范和透明的金融工具。2019年,國內家族信托存量規模已超1000億元。截至2021年,家族信托規模已突破2500億元。越來越多的家族富裕層意識到,通過家族信托可以更好地規劃和傳承財富,同時在法律合規的框架下運作。專業的信托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家族企業管理、財富傳承規劃等。家族信托作為一種有效的財富管理工具,為富裕家族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和可能性。
盡管家族信托相關法律制度在我國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家族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不夠明確
從國內家族信托的實踐看,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失衡狀況較為明顯。在法律制度層面,適用于家族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亟待完善。例如,在信托活動中,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對已設立信托的監督和干預,但委托人過度干預已設立的信托被視為不合理行為。如何平衡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是當前法律制度面臨的一個難題。
2. 信托登記制度存在不足
家族信托的私密特征是信托登記制度研究領域的一個重點問題。《信托登記管理辦法》雖然滿足了家族信托維護私密性特征的需求,但家族信托的私密性并不等同于秘密,公示和公信仍是登記制度的基礎內涵。信托登記制度蘊含的交易安全價值直接影響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效率,也直接影響第三人與受托人進行交易的積極性。如果忽視家族信托特點和信托登記制度內涵之間的平衡關系,可能會造成登記公示的盲區,無法發揮信托登記制度對維護交易安全的應有價值和功能。
3. 信托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對家族財富進行稅務籌劃,這一功能的實現需要以健全的信托稅收法律制度為基礎。然而,在我國,信托運作在各個階段可能遇到的稅種以既存稅目為準,如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等,有關稅目并沒有針對信托業務的特點進行適應性設置。這導致家族信托在稅務籌劃方面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綜上所述,我國家族信托相關法律制度在發展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推動家族信托的健康發展,為富裕家族提供更多的選擇和可能性,仍需要解決信托制度“水土不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