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板塊
1、標準工時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如不能安排勞動者周六周日休息,可以和勞動者協商后靈活安排公休日。
2、綜合計算工時制
用人單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因而采用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公時制度。
3、不定時工作制及其適用范圍
(1)定義: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2)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對于職責范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勞動者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賃合同(一)
1、民法典(草案)對租賃物的維修進行了修正
《民法典》(草案)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修正)
2、《民法典》(草案)中,承租人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