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隔代探望權”是指在夫妻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隔代探望權,即隔代探望權并非屬于法定權利。
事實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隔代探望權”,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隔代探望權的范圍不宜規定過大,故將“隔代探望權”條款修改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即《民法典》第1074條),
然而,雖然隔代探望權并非屬于法定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有支持案例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四十批指導性案例之五【指導性案例229號】。
根據司法實踐案例可知,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權的理由如下:
1、隔代探望權是父母親權的延續和替代:探望權系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權利,通常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近親屬關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滅。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延伸。
2、隔代探望符合我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及公序良俗: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屬于人之常情,對于維持家庭關系、滿足祖孫兩代人情感需求,以及保護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符合我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
3、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原則: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重要的親屬,隔代探望權是未成年人獲得更多親屬關愛的一種途徑,有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長。
4、權利與義務相適應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因此,當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了法定撫養義務后,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此時他們也理應享有相應的探望權。
綜上所述,在父母一方去世的情況下,去世一方的父母有權請求對孫子女、外孫子行使隔代探望,該權利應當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