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重整程序
1.破產重整的申請。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特定情形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企業,其債務人或持股一定比例的出資人也可以申請重整。
2.法院受理。法院在接到重整申請后,將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破產重整的主要原因包括: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不抵債,如資產報告、審計報告中顯示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如公司喪失經營、經營能力等情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明顯的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如公司存在大量訴訟案件、執行案件且履行困難等情形。法院對破產重整的申請審查包含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包括審查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重整原因、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可能。如受理申請,將指定破產管理人接管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破產管理人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詳細調查,并編制相關報告。
3.重整計劃草案制定與表決。破產管理人或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草案內容包括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等。法院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后應在期限內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
4.法院批準重整計劃。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債權人會議審議后,需提交法院批準。法院將對計劃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5.執行重整計劃。一旦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債務人將負責執行。破產管理人將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整個破產重整程序中,需要法院、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等多方參與,重整程序的成功不僅取決于法律框架的合理性,還取決于各方的合作和重整計劃的有效執行。如果債務人未能執行重整計劃,法院可以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如果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將召開管理人會議,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清算到重整與和解的發展,構建了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還構建了市場主體的救治機制,對于包括公司制度在內的多種形式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到支持作用,對于降低和分散投資風險,減少投資者的損失,鼓勵投資者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對積極活躍投資的需要,對提高市場效率也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