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產品買賣合同案件中,當買方否認雙方存在交易的情形下,法院如何認定?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深圳某刀具公司
原告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隊
被告:深圳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間,被告向原告采購各種合金刀具,原告依約履行了交貨義務,但被告卻沒有按期支付貨款,仍拖欠原告貨款人民幣210970.5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
本案屬于常見的貨物買賣糾紛,該類糾紛通常沒有書面合同,貨物往來的單據也極不正規,在發生糾紛時,往往一方主張買賣關系的存在,一方極力否認買賣關系的存在。實踐中,處理這類糾紛時,應以此類糾紛的交易習慣為基礎,當事人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通過本案的證據可以明了,本案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交易事實有雙方的《對賬單》、《采購訂單》、《送貨單》、過往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雖然上述證據沒有被告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但原告訴請的金額所涉及送貨單上人員簽名與雙方過往交易記錄中送貨單上人員簽名相吻合。被告主張其并非與原告進行交易不符合常理,不應予以采信。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210970.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計算至貨款償清之日);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判決結果】
一、 限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支付貨款人民幣210970.5元;
二、 限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第一判項確定的貨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 被告承擔本案的受理費、保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