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與連帶保證責任兩種,其中,??一般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在保證人未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保證責任涉及兩個期間,一個是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該期間是債權人主張擔保責任的時間限制,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可知,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且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另一個是訴訟時效,即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1)保證責任的除斥期間:一般保證責任的行權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進行,否則,一般保證責任權利消滅。而連帶保證責任的行權則是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可,即可以通過發回催告等方式進行,無需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同樣的,若未在前述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連帶保證責任權利消滅。
(2)訴訟時效:一般保證責任在依法行權后,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即先訴抗辯權消失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而連帶責任保證在依法行權后,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前述訴訟時效均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