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公司簽訂框架協議涉及關聯交易的,需要同時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則進行披露。披露公告內容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交易價格、定價原則和依據、交易總量或者其確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披露公告格式上,可參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2號——公告格式》中“第2號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告格式”。
2、框架協議沒有具體總交易金額的處理
如果框架協議已經明確約定定價、結算原則,只是總金額暫不能確定,但已經具備了實質性的條款內容,需要按照一般的關聯交易合同去判斷。如果該關聯交易是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可以現就關聯交易事項進行額度預計,并且需關注該項關聯交易是否經過年度預計。
框架協議的主要細節條款并沒有在年度預計中體現的,在實際簽署此類沒有具體金額的合同時,建議通過條款明確讓合同項下實際結算的交易金額不超過當年度該類別日常關聯交易預計金額的上限,也即確保合同金額在日常關聯交易預計授權的范圍內。
參考案例:
3、框架協議進展披露指引
披露框架協議進展需注意完整性、及時性,同時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履行情況。如需簽訂新的框架協議時,應按照格式要求,以列表方式說明最近三年披露的協議和進展情況。
完整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判斷標準一致性、協議簽訂進展的持續披露。對于各類框架協議的進展披露應遵循一致的判斷標準,所有達到披露標準的進展情況都應當進行披露,同時應考慮前次簽署框架協議所遵循的判斷標準(即從哪些方面判斷該協議對公司有重大影響),進展事項發生時要根據該標準判斷是否屬于重大變化,不能因為簽署框架協議是自愿性披露,而對進展公告也采取自愿性披露。
根據上市規則,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也應滿足及時性原則,在兩個交易日內披露,不應等到該事項被投資者或監管關注后才披露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