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否存在減輕或從輕的情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刑初字第N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強奸罪
3、當事人:
被告人:韓某
被告人辯護律師:本所律師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韓某原系深圳市XX公司保安,其走到該公司宿舍210房時,趁宿舍停電的機會,抱住被害人黃某某強行撫摸,黃某某極力反抗掙脫出來。黃某某出去后于當晚9時30分許又返回宿舍,走到宿舍二樓走廊時,韓某用手摟住黃某某的脖子強行將其拖入201房,壓倒在床上,強行撫摸被害人并脫掉衣褲,企圖發生性關系,并用拳頭毆打黃某某,因黃某某掙扎反抗,致韓某強奸未能得逞。經鑒定,被害人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因此韓某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向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人辯護律師意見】
被告人韓某的犯罪行為雖構成強奸罪,但是并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且其犯罪行為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其行為并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對辯護律師的意見予以采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韓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