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否存在減輕或從輕的犯罪情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刑初字第N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盜竊罪
3、當事人:
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辯護律師:本所律師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胡某與被害人石某在網上聊天認識,后互有往來。2013年3月5日,被告人胡某來到石某暫住的地方,趁石某洗澡之機,將石某一黑色手提包偷走(內有人民幣500元、美金1160元、IBMX61手提電腦一部、諾基亞3100型手機一部)后離開現場。石某發現后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1月23日,湖南省寧遠縣公安機關在寧遠縣一網吧將被告人胡某抓獲。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20元;被盜電腦價值人民幣3800元。期間,被告人胡某已退贓款人民幣8755元。
【被告人辯護律師意見】
被告人胡某的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后積極退贓,可從輕處罰。且其犯罪情節較輕,對社會不再具有危害,可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深圳寶安人民法院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對被告人胡某酌情從輕處罰,并決定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決定,判決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