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買方選擇解除合同時,除要求賣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外,可否要求賣方支付房屋差價損失?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孫某某
原告代理律師:本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關于轉讓位于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23F的物業(房產證號為深房地字第300003222號)的《房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20150204,房屋總價人民幣438.6萬元,合同約定一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房屋購買總價10%的違約金。當天,原被告與深圳市某代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房貸通按揭、權證代辦服務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房產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交付了購房定金30萬元并積極籌備剩余房款,但是被告拒不履行《房產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經原告多次催促,無果,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前往銀行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經構成違約。
因市場因素,原告購買相同地段的房產需要付出更大代價,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無法彌補原告損失,因此原告除主張違約金外,可主張房屋差價損失,具體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支付的購房定金人民幣30萬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十的違約金,計人民幣438600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房價損失,暫定為人民幣140萬元(實際以評估價為準);
五、判令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8日之日起至被告返還定金之日的利息損失
以上合計人民幣2138600元;
六、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司法鑒定費。
【判決結果】
一、 確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于2015年9月1日解除;
二、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定金人民幣300000元;
三、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38600元;
四、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賠償損失300000元;
五、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