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買方選擇解除合同時,要求賣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20%違約金,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錢某某
原告代理律師:本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關于轉讓位于深圳市羅湖區某花園B棟B3座403號的《房產買賣合同》,房屋總價人民幣218萬元,合同約定一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房屋購買總價2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房產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10萬元并積極籌備剩余房款辦理銀行按揭手續,但是被告拒不配合辦理資金監管手續,導致無法將首期款轉入監管賬戶,經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以售價過低、深圳房價暴漲、家人不同意等各種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前往銀行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經構成違約。
因合同約定,賣方或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義務,逾期超過5個工作日,守約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支付轉讓成交價20%的違約金或選擇定金罰則,故律師在委托人即原告的授權下,向被告依法發送履約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資金監管義務,在被告收到催告函后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律師代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支付的購房定金人民幣10萬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計人民幣436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判決結果】
一、 確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
二、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定金人民幣100000元;
三、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36000元;
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