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1、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2、當雙方都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民初字第M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離婚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張某某
原告代理律師:本所律師
被告:易某某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日,原被告雙方在云南省登記結婚,并于2009年5月10日生有一名女兒,名易雅芹?;楹螅蛟桓骐p方性格不合、生活習慣存在差異等種種原因,雙方之間感情逐漸疏遠并無法調和,至2012年8月份,原告與被告開始分居。原被告孩子從上幼兒園的時候起便是原告在撫養照看,在原告與被告分居后隨原告共同生活。現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
感情是婚姻的基礎,而相互關懷和體諒則是健康夫妻關系的紐帶。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習慣不同屢次發生爭吵,感情受到嚴重影響,原告已單獨回老家居住,與被告分居長達2年以上,二人關系未見緩和,感情確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之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關于婚生女撫養權問題,因婚生女尚年幼,更需要目前的呵護及陪伴,且小孩自3歲開始即隨母親及外祖母生活并上學,驟然變更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孩子身心的不適應,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考慮,跟隨母親生活更有利于其兒童時期的培養與發展,故婚生女由原告撫養更加合理。原告委托律師代為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
一、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判令女兒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人民幣500元至女兒滿18周歲止;
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一、 準許原告張某某與易某某離婚;
二、 婚生女易雅芹由原告撫養,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每月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當年度的撫養費直至易雅芹年滿18周歲為止;
本案受理費150元,原告已經預交,由原告承擔10元,被告承擔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