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當賣方違約時,買方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王某某
原告代理律師:本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中興路某小區(qū)502的房產轉讓給原告,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100萬元,合同約定定金為人民幣5萬元,合同第11條約定,如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買方有權選擇要求賣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十支付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賣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十日,買方可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賣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承擔責任或雙倍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定金。
另外,合同約定了在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之日起3日內,買賣雙方需簽署《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辦理遞件過戶手續(xù)及其他。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人民幣5萬元的定金,辦理二手樓交易資金監(jiān)管。2015年7月5日,中國工商銀行深圳某支行出具了《二手樓按揭貸款確認書》。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5年7月8日前辦理遞件過戶手續(xù),但被告卻拒不配合辦理。經原告多次催促,至今被告仍拒不辦理過戶。被告拒不辦理過戶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定金支付、首期款資金監(jiān)管、申請貸款等合同的主要義務,根據《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應在原告取得貸款承諾之日起三日內即2015年7月8日前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的相關手續(xù),被告拒不履行該義務構成違約。
因深圳市二手房價暴漲,經詢問原告表示若銀行貸款承諾函過期,其可以選擇通過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律師建議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可以避免解除合同時法院判決違約金過低的風險。
本案律師代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合同義務,將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中興路某小區(qū)502的房產過戶至原告名下;
二、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自2015年7月9日起算,暫計至2015年9月9日,實際計算至被告將房產過戶至原告名下。)
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判決結果】
一、 確認《二手房買賣合同》繼續(xù)履行,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
二、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房產余款人民幣95萬元;
三、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房產交付原告使用,并履行相應的水電過戶等手續(xù);
四、 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以人民幣1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息標準自2015年7月9日起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本判決確定的房產產權過戶之日止。
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