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否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案件基本信息】
1、 仲裁字號 深南勞人仲案【2016】X號
2、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3、當事人:
申請人:柴某某
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隊律師
被申請人: 深圳某通訊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請人于2015年1月13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采購員一職,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5月份,被申請人無任何理由違法辭退申請人,逼迫申請人于2016年5月6日交接完工作離職,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82000元。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6日的工資9714.29元。
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假工資5172.42元。
4、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2500元。
5、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維權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
以上合計:124386.71元。
【申請人代理律師意見】
該案事實比較清楚,現附上相關法條,方便讀者理解。該案最終調解結案,調解協議如下:一、 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5月6日解除。
二、 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以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調解款人民幣70000元。
三、 被申請人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項,申請人有權按申請的仲裁金額總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 被申請人支付上述款項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就此了結,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雙方因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全部終結。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