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當賣方違約時,買賣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某轄區人民法院2016深龍法民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張某
原告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隊
被告:古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購買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龍崗區龍崗鎮某小區4號樓一房產(房產證號:深房地字第X號),合同簽訂后,原告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幣8萬元,并積極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但是,被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經原告多次催告后,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但被告并沒有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及返還定金和房屋擔保贖樓費用。原告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定金人民幣8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房屋擔保贖樓費用人民幣21825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27000元
以上合計人民幣528825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代理律師意見】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和解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一方不履行應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該案最終經法院調解結案。
一、 原、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解除;
二、 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8萬元。
三、 原告于收到上述第二項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涉案房產的查封。
四、 被告如未按上述約定支付原告相關費用,原告有權按起訴金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五、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