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焦點】
妻子違反離婚協議關于房產過戶的約定私自將房產進行抵押借款,丈夫得知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將房產按離婚協議的約定進行過戶,丈夫還能順利將房產過戶嗎?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趙某
被告:但某某(系原告母親)
被告代理律師:大方律師團隊
第三人:趙**(系原告父親)
第三人:工商銀行深圳某支行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的父親趙**、被告是在1999年在深圳市南山區民政局自愿登記結婚。婚后雙方育有一子,取名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被告名義購買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區某小區一處房產,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小孩趙某歸第三人趙**撫養,婚內購買的房產歸小孩趙某,女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但可隨時探視小孩。
離婚后,被告但某某將涉案房產去深圳某銀行深圳支行辦理了抵押借款。趙**知曉后以小孩趙某為原告、妻子但某某為被告、趙**為第三人、工商銀行深圳某支行為第三人向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
1、 判令解除被告和第三人工商銀行深圳某支行關于涉案房產的抵押合同關系,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2、 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將涉案房產產權過戶至原告名下;
3、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代理律師核心代理意見】
1、 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離婚協議》對房產過戶時間沒有明確約定,離婚后第三人及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事宜,因涉案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有權進行抵押借款。
2、 被告目前無力償還銀行欠款,將房產過戶至原告名下會損害第三人工商銀行深圳某支行的合法權利。
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被告以較大的優勢獲得了男方相當數額的補償,并配合原告將房產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