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周某轉給楊某款項的性質?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N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不當得利返還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周某
代理律師:本所律師
被告:楊某
【基本案情】
周某與楊某于2008年12月18日在朋友聚會中認識,約兩周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
2009年3月5日至2013年11月17日期間,為了購房和讓楊某出國留學,周某通過其在招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的賬號向被告名下賬戶多次轉賬,其中通過招商銀行賬戶轉賬合計人民幣661230.44元、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賬合計人民幣486798元、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合計人民幣268090元,上述轉賬金額共計人民幣1416118.44元,部分轉賬用途載明為“還款”。
2010年1月21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間,楊某通過轉賬方式向原告匯款共計人民幣407500元。
2013年,楊某去美國留學。2014年2月,由于在很多問題上出現分歧,雙方決定分手,隨后產生矛盾。
2014年8月29日,周某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楊某返還人民幣1008618.44元;2、判令楊某返還房屋增值收益人民幣719719元;3、判令楊某承擔本案的受理費、保全費。
【被告代理律師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
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在朋友聚會中認識,約兩周后雙方開始同居。原告從事設計工作,被告自雙方交往起至今日,從未工作過,也沒有任何收入。
2009年,原告將首期款轉賬給被告,用于購買位于深圳市福田區某小區15C1單元、15C2單元兩套房產;另外,該兩套房產的全部按揭供款都是由原告承擔。
2010年2月,上述兩套房屋交付進行裝修,裝修費用全部由原告承擔。裝修完畢后,兩人共同入住15C1單元,并將15C2單元的出租。
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去報讀美容課程,學費全部由原告支付。
2012年原告在香港三間銀行貸款共約80萬港幣,并向家人借款20萬人民幣,這些款項都轉賬給了被告,準備用于還房貸。但被告只將其中20萬元用于歸還房貸,將其余80萬元用作出國留學,后被告于2013年6月去美國留學。
2014年2月,由于在很多問題上出現分歧,雙方決定分手,隨后產生矛盾。
二、關于本案的法律關系的分析。
1、基本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的關系,可以簡單地概括為:雙方因為感情而打算終身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為了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大量款項,并以被告的名義形成了生活的基礎物品(房屋),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原告負責了全部的生活開支。
2、本案的法律關系的實質屬于不當得利。
本代理人認為,本案的法律關系的實質屬于不當得利,具體分析詳述如下:
1)不當得利的定義。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2)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首先,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本案中,被告獲得了原告支付的大量款項,取得了財產利益。
其次,一方受有損失: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本案中,原告的財產利益明顯遭受損失。
再次,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本案中,被告財產利益的增加與原告財產利益的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最后,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原因”應以統一標準厘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別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分別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情形。非統一說通常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如對于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于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的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采納非統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
在本案中,在原告與被告分手不再繼續共同生活后,給付目的就已經不存在了。
3、進一步細分,本案屬于給付目的不達的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
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本案就屬于典型的給付目的不達。在本案中,原告給付的目的(原因)就在于希望與被告終身共同生活,這一目的是持續性的,但在雙方分手不再共同生活后,給付目的從這個時候開始已經不可能達到。
4、目的性給付、附條件贈與、附義務贈與的關系。
目的性給付、附條件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三個非常容易混淆及難以區分的概念,也是正確處理本案的關系,下面詳細分析如下:
1)目的性給付、附條件贈與、附義務贈與的概念。
目的性給付,指給付人基于某種原因向相對方進行的給付,該給付原因可以是書面明示的,也可以是非書面明示的。
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
附義務的贈與,是指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贈與。
2)目的性給付、附條件贈與、附義務贈與的相同之處。
目的性給付、附條件贈與、附義務贈與的相同之處在于,給付行為通常不要求對價或不要求直接的對價,這也是通常把目的性給付視為贈與的一種原因。
同時,目的性給付的概念外延包含了附條件贈與及附義務贈與,也就是說,目的性給付是一個范圍更大的概念。
3)目的性給付、附條件贈與、附義務贈與的不同之處。
首先,形式上的差異。目的性給付一般不會有書面的形式,而附條件的贈與和附義務的贈與一般會有明確的書面形式。
其次,三者最重要的區別在于發生糾紛時給付人的救濟方式及案由的確定上:
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就條件是否成就發生糾紛,給付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案由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在附義務贈與中,如果發生糾紛,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請求撤銷贈與,案由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目的性給付中,如果給付目的不達或嗣后不存在產生糾紛時,給付方不得強制要求對方實現給付目的,而只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由定為不當得利糾紛。比如為了結婚而進行的給付,如果對方不同意結婚,給付人不能強制要求對方結婚,而只能請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這也就是本案的情形。
5、本案的法律依據。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6、實踐中的案例。
1)深圳羅湖法院的判例(附件一):女方為了結婚為男方支付款項買車,車輛登記在男方名下,后法院以不當得利判決男方需返還購車款及利息。
2)徐州法院的判例(附件二):男方為了結婚為目的向女方轉賬,用于購買房屋,后雙方分手,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支付的款項,法院最終以不當得利判決女方需向男方歸還。
7、法學界的觀點。
“不當得利”理論的權威,著名的法學家王澤鑒先生在其專著《不當得利》中對此有專門的論述(附件三):
第6頁:論述了以不當得利為債之發生原因,為羅馬法說創立,其中就包含了基于目的不能達成的不當得利。
第59-60頁:論述了在婚姻不能成立時,贈與聘禮之目的不達,受贈人受領給付,無法律上的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
三、關于被告應該返還的范圍。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在本案中,具體包括如下兩個部分:
1、本金返還:據原告統計,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原告累計向被告支付款項總計為人民幣1433563.4元。
2、收益返還:上述款項中的主要部分用于購買兩套房產,該房產自購買自己的自然增值。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方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抱著與被告以同性戀人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想法而向被告多次轉款,現因期望落空而主張被告沒有合法根據取得款項,被告應當就其取得上述款項具有合法根據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被告主張原告向其轉賬系轉付代收貨款,首先,被告對其主張的與原告之間存在代收貨款的債權債務關系未能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其次,雖然有部分轉賬的用途注明為“還款”,但從網上銀行轉賬操作的實際情況來看,網上銀行轉賬操作轉款時顯示“自記用途”一項默認首選項確實為“還款”,原告主張其在操作時沒有更改該選項,應屬合理解釋,而被告在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與原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僅憑據該款項用途記載而主張款項是原告返還代收款項,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因此,被告未能證明其取得原告的款項具有合法依據,原告有權據此要求被告返還其轉賬給被告的款項具有合法依據,原告有權據此要求被告返還其轉賬給被告的款項人民幣1008618.44元,原告的第一項訴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的第二項訴請,由于涉案兩套房產系被告自行購買,購房款亦由被告自己承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雙方有共同購買房產的合意,且原告向被告轉款與被告如何處置款項之間沒有必然關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兩套房產的增值收益,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不當得利人民幣1008618.44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